锐志无限一站式招投标服务平台

16596661888

供应商资格审查应该由谁负责?

发布日期: 标书制作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按本法理解是由采购人负责;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七条规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根据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三)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等”;按《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理解是由谈判小组负责。竞争性谈判的资格审查应该由采购人负责还是谈判小组负责?

供应商资格审查应该由谁负责?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赋予了采购人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的权利,但并未强制要求采购人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依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竞争性谈判资格审查应当由谈判小组、询价小组负责。

如果两个公司被同一股东控股,且超过50%,这两家公司是否能同时投同一标段的标?是否属于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形”?

两个公司被同一股东控股的,这两家公司之间并不存在直接控股或管理关系,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上述两公司可以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电话咨询
微信咨询
电话回拨
关于我们

(同微信)

提交您的联系方式
立即获取免费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