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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被冻结,投标一定无效吗?

发布日期: 标书制作

第一中标候选人存在财产被冻结的情况,投标是否有效?由此也引发了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二十条理解与适用的思考。

财产被冻结,<a href=

1、财务能力是判定投标人是否具备履约能力的重要指标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必须指出,建设工程招标与货物采购对供应商的财务能力资格条件要求不同。

大部分的货物采购的是现货,对现货不满意,可以退货可以换货,因此货物采购的,财务指标并不是必要的资格条件。比如到菜市场买菜,我们不会要求卖菜的大爷大妈把他们财务状况给我们看看后再决定是否购买这家的菜;而工程是期货,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财务能力直接影响工程的施工安全、质量、进度等。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二十条规定,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综上所述,在建设工程招标中,财务能力是判定投标人是否具备履约能力的重要指标,直接影响投标人资格有效性。

2、财产被冻结是否影响投标有效性,取决于是否影响投标人履约能力

一方面,七部委30号令第二十条第三项中“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的三种情形是并列的,均是对投标公司履约能力审查规定。因此,关于投标人财产被冻结的理解就应将其与其他两种情形进行综合比较、考量,而不应该对该条款人为割裂、片面的解读,认为只要存在财产被冻结,不论冻结金额和程度即不具有投标资格;

另一方面,从文义分析,财产被接管、冻结,接管和冻结是并列的两项情形,也就是说因财产被冻结而取消投标资格的应当是投标人财产被冻结所造成的法律后果达到了财产被接管所造成的法律后果,严重影响甚至丧失履行合同的能力。

3、资格审查条款属格式条款,因格式条款存在歧义,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者一方的解释,符合法律规定和交易常理

《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本案发生在2021年以前,根据法不朔继往原则,适用于《合同法》,2021年《合同法》失效)。

案例中,对投标人资格要求中“没有财产被接管、冻结”的有两种理解,一种是只要投标人在投标期间存在资产被冻结的,无论何因冻结,无论金额多少,即符合上述条款要求;另一种是投标人被冻结资产所导致的后果,达到了与“被责令停业”、“破产状态”相当的程度,对履行合同产生实质的影响,从而判断为不符合“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资格要求。因此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应当按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即第二种解释为合理解释。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3民终285号指出,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从合同文本看,“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之间均是用的顿号,即“财产被接管”、“破产状态”与“冻结”是并列关系,该“冻结”的后果应当与财产被接管、破产状态的情形和严重程度相当。即该“冻结”财产范围和程度应达到足以让整个企业面临破产风险等重大不良状况,导致中标后无法履行合同,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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