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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资质代办
临近改革,已有多个省份根据当地实际,出台促进建筑业大力发展的相关政策,在资质方面给予大力扶持,其中对特级(综合)和一级(甲级)资质企业更是予以较大力度的政策支持。
近日,又有两省发文进一步加强企业资质方面扶持力度。对优质建企的“抢夺战”再升级。
湖北
6月29日,湖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重点企业培育的通知》,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外省特级(综合)资质企业在鄂注册的全资子公司,经子公司当地的人民政府书面推荐,并提供母公司对其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予以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书面承诺,可以用母公司在湖北区域内的业绩申请由省住建厅核准的总承包一级(甲级)资质(不含交通、水利、通信等需联合审批的资质)。
重点培育企业可直接申请由省住建厅核准的施工总承包二级或最高等级专业承包资质(不含交通、水利、通信等需联合审批的资质和矿山、石化等高风险行业的资质),仅审查资产、设备、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是否满足现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相应要求。
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申请该施工总承包资质涵盖范围内的各等级专业承包资质时,审批机关可免予审查,直接核准。
施工总承包资质涵盖范围按以下标准执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涵盖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涵盖桥梁工程专业承包、隧道工程专业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环保工程专业承包;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涵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涵盖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广西
6月27日,广西区住建厅发布《关于对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特许核准的通知》,明确:
具有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金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区外建筑业企业,在我区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子公司,可直接在我区申请相对应专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如母公司具有多项特级资质的,子公司可申请相对应专业的二级资质,以上不同类别的专业资质特许只能由同一家子公司申请。
文件原文: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有关企业: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精神,落实省委“下基层、察民情、解民忧、暖民心”实践活动和“解难题、稳增长、促发展”企业帮扶活动要求,推进《湖北建筑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实施,加大对龙头骨干企业的扶持力度,着力打造“湖北建造”品牌,进一步促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决定对我省建筑业重点培育企业实施相关扶持政策。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培育企业的确定
(一)基本条件:取得一级(甲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一级(甲级)专业承包资质,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可申请列入重点培育企业名单。
1.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中央在鄂和武汉地区注册的企业在上一年度上报统计部门的建筑业产值超过20亿元以上,省内其它地区注册的企业超过10亿元以上;仅具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中央在鄂和武汉地区注册的企业在上一年度上报统计部门的建筑业产值超过5亿元以上,省内其它地区注册的企业超过3亿元以上。
2.近三年内获得过1次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或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或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或者近两年内连续获得市(州)级优质工程奖。
3.近一年内未在湖北区域内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4.近两年内没有因“三包一挂”或出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5.近两年内没有因恶意拖欠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等不良行为造成群体性事件等社会反响强烈问题。
6.在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如实登记相关信息,且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统计部门、住建部、省住建厅的各类统计信息。
7.未被纳入湖北省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8.未被各级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对于个别达不到基本条件,但在当地发挥龙头骨干作用或近五年内取得过鲁班奖或国优奖的企业,以及外省特级(综合)资质企业在鄂注册的全资子公司,各市州住建主管部门可在名额限定内直接予以推荐。
(二)申报程序:
1.企业申请。企业填写《湖北省重点培育建筑业企业申请表》(附件1),向企业注册地的市州住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在鄂和省属国有企业直接向省住建厅提出申请。
2.市州推荐。各市州住建主管部门对收到的企业申请进行综合考评,在规定名额内择优确定推荐企业名单(附件2)。
3.公示公告。省住建厅根据各市州推荐的企业名单,审核后发布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如公示无异议,省住建厅发布公告。
二、支持重点培育企业发展的政策
(一)简化行政审批事项
1.重点培育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直接申请由省住建厅核准的施工总承包二级或最高等级专业承包资质(不含交通、水利、通信等需联合审批的资质和矿山、石化等高风险行业的资质),仅审查资产、设备、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是否满足现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相应要求。
2.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依申请核发由省住建厅核准的最高等级资质(不含交通、水利、通信等需联合审批的资质和矿山、石化等高风险行业的资质)。
3.上一年度建筑业产值超过50亿元的企业,近5年完成不少于3项单项合同额超过1500万元的建筑工程或市政工程,且企业净资产、设备、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满足相应现行资质标准的,依申请核发由省住建厅核准的最高等级建筑、市政施工总承包资质。
4.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申请该施工总承包资质涵盖范围内的各等级专业承包资质时,审批机关可免予审查,直接核准。
施工总承包资质涵盖范围按以下标准执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涵盖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涵盖桥梁工程专业承包、隧道工程专业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环保工程专业承包;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涵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涵盖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5.企业因自身发展需要在省内设立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经子公司当地的人民政府书面推荐,可以直接申请较母公司现有资质低一等级的相应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不含交通、水利、通信等需联合审批的资质),仅审查资产、设备、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是否满足现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相应要求。
6.外省特级(综合)资质企业在鄂注册的全资子公司,经子公司当地的人民政府书面推荐,并提供母公司对其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予以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书面承诺,可以用母公司在湖北区域内的业绩申请由省住建厅核准的总承包一级(甲级)资质(不含交通、水利、通信等需联合审批的资质)。
享受上述6条优惠政策申请资质企业,相关企业的安管人员必须满足企业最高等级资质的要求。
(二)优化政府服务模式
7.打通住建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考核的地域限制,企业可根据自身需要任意选择省内指定机构参加培训考核。鼓励和支持省内机构赴省外为企业提供人员培训考核服务。
8.提供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事项的定制服务,根据企业需求,及时组织专场考试服务。
9.建立企业交流平台,提供网上咨询服务;对于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具体困难,提供上门服务;对于重大行业政策调整,及时组织企业人员开展政策宣讲培训。
(三)实施差异化监管
10.对信誉良好、实名制管理和工地现场管理信息化水平较高的企业,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可适当减少对企业所承建项目的现场检查频次。
11.在企业办理各类工程项目审批或监管事项时,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可根据事项特点,对各类应出具的证明材料,依法采取企业承诺的方式替代。住建主管部门在承诺期限内对企业的承诺事项开展核查、处理。
12.对发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若事故调查报告认定其不承担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可依法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选择较低的处罚幅度对其进行处罚。
13.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在对企业优质工程创建、省级装配式建筑示范产业基地(项目)认定、工法评定、改革试点、评先评优等活动中应遵循优先推荐原则。
(四)支持企业项目实施
14.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可因地制宜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和支持企业在公平竞争条件下参与重点项目建设。
15.企业以联合体方式承接完成的总承包业绩,联合体各方均可作为企业有效业绩予以认定。
三、重点培育企业的动态管理
(一)建筑业重点培育企业名单实施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集中调整一次。如有特殊原因,各市州住建主管部门也可在规定名额内适时提出调整企业名单,报省住建厅审核确认。
(二)重点培育企业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各市州住建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省住建厅报告,直接取消其重点培育资格。
1.在湖北区域内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近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2.发生“三包一挂”或出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3.利用虚假材料、虚假承诺骗取行政审批事项或在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登记虚假信息的;
4.因恶意拖欠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等不良行为造成群体性事件等社会反响强烈问题的;
5.不按要求及时上报统计部门、住建部、省住建厅统计信息的;
6.被纳入湖北省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
7.被各级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三)凡被公告取消重点培育资格的企业,从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享受本文所列的相关支持政策。此前通过支持政策获取的各类资质资格需进行重新核定,如不符合现行资质标准的应予以撤回。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业企业的重点培育工作,结合本地区建筑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目标,按照扶优扶强的原则,合理推荐培育对象和确定培育目标,将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和扩大企业产值规模作为重点任务和考核指标。各地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区域实际制定具体落实细则。
(二)企业通过支持政策获取的各类资质资格不得分立,不得以企业重组形式转让、出省。企业确系重组的,相关资质予以撤回。对通过各种形式变相买卖资质的,从严从重予以处罚。
(三)各地住建主管部门在执行本文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住建厅反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9年3月25日省住建厅印发的《关于支持我省建筑业重点培育企业加快发展的通知》(鄂建办〔2019〕81号)以及《关于公布2019年度建筑业重点培育企业名单的通知》(鄂建办〔2019〕184号)和《关于公布2020年度全省建筑业重点培育企业名单的通知》(〔2021〕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湖北省建筑业重点培育企业申请表
2.推荐名额分配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桂建发〔2022〕6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广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41号)精神和“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更好地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就对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特许核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特许核准的范围
具有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金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区外建筑业企业,在我区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子公司,可直接在我区申请相对应专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如母公司具有多项特级资质的,子公司可申请相对应专业的二级资质,以上不同类别的专业资质特许只能由同一家子公司申请。
二、特许核准条件和程序
(一)特许核准条件。区外建筑业企业在我区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子公司申请办理特许核准资质的,请对照附件特许核准条件进行申请。
(二)特许核准程序。
⒈ 企业持按要求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承诺书,以及相关申报材料,向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递交申请。
⒉ 涉及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的资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转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提出审查意见;涉及水利水电工程资质的,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转自治区水利厅提出审查意见;其余专业的资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先转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条件后,再按程序予以审批。
三、对特许核准获得资质企业的管理
(一)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要按照附件企业承诺事项的时间节点对企业承诺事项进行核查,核查结果要及时上报。如经核查,企业未达到特许核准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承诺要求的,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依法撤销其资质,该子公司所承揽的业务由母公司承接,并不得再次申请特许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二)通过特许核准方式获得资质的企业,不适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直接申报和许可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相对应的专业承包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建政务〔2018〕5号)所述简单增项事宜。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对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特许核准的通知》(桂建管〔2020〕24号)同时废止。2022年7月1日前申报的企业仍按照桂建管〔2020〕24号文件执行。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李兰芝,0771-2260138;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覃木宝,0771-2115067;
自治区水利厅欧胜雄,0771-2185552。
附件: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特许核准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 水 利 厅
2022年6月27日
附件
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特许核准条件
一、持股要求
区外建筑企业成立的子公司注册地在广西行政区域内,且母公司持有子公司60%以上股份。
二、产值要求
子公司注册 所在地 | 子公司申请特许资质时,母公司所对应行业上一年度 在广西的在建项目产值(亿元) | |
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专业 | 申请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金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工程专业 | |
南宁市 | ≥5 | ≥2 |
柳州市 | ≥4 | |
其余12个 设区市 | ≥2 |
三、母公司需作出的承诺事项
(一)子公司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其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三类人员”满足《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对特许核准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桂建政务〔2021〕2号)要求。
(二)子公司在取得特许资质之日起2年内完成产值不少于申请特许资质时所需母公司的产值。
(三)母公司在子公司取得特许资质之日起5年内持有子公司股权不得低于60%。
(四)子公司在取得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之前,不得迁出企业注册所在地,不得办理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涉及资质许可的事项。
(五)子公司在取得特许资质之日起5年内完成以下业绩:
特许专业 | 业绩要求 |
建筑工程 | 承担过下列4类中的1类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项目,工程质量合格。 (1)地上25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地上18-24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项; (2)高度100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1项或高度在80-100米(不含)的构筑物工程2项; (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2项; (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30米以上(或钢结构单跨36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27-30米(不含)或钢结构单跨30-36米(不含)的建筑工程2项。 |
公路工程 | 承担过下列4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修建一级以上公路路基100公里以上; (2)累计修建二级以上等级公路路面(不少于2层且厚度10厘米以上沥青混凝土路面,或22厘米以上水泥混凝土路面)300万平方米以上; (3)累计修建单座桥长≥500米或单跨跨度≥100米的桥梁6 座以上; (4)累计修建单座隧道长≥1000米的公路隧道2座以上,或单座隧道长≥500米的公路隧道3座以上。 |
港口与航道工程 | 承担过下列10类中的4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1)沿海5万吨级或内河2000吨级以上码头工程;(2)5万吨级以上船坞工程;(3)水深大于5米的防波堤工程600米以上;(4)沿海5万吨级或内河1000吨级以上航道工程;(5)1000吨级以上船闸或300吨级以上升船机工程;(6)500万立方米以上疏浚工程;(7)400万立方米以上吹填造地工程;(8)沿海20万平方米或内河10万平方米以上港区堆场工程;(9)1000米以上围堤护岸工程;(10)5万立方米以上水下炸礁、清礁工程。 |
水利水电工程 | 承担过下列7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其中1~2类至少1类,3~5类至少1类,工程质量合格。 (1)库容5000万立方米以上且坝高15米以上或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且坝高50米以上的水库、水电站大坝2座; (2)过闸流量≥500立方米/秒的水闸4座(不包括橡胶坝等); (3)总装机容量100MW以上水电站2座; (4)总装机容量5MW(或流量≥25立方米/秒)以上泵站2座; (5)洞径≥6米(或断面积相等的其它型式)且长度≥500米的水工隧洞4个; (6)年完成水工混凝土浇筑50万立方米以上或坝体土石方填筑120万立方米以上或灌浆12万米以上或防渗墙8万平方米以上; (7)单项合同额1亿元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 |
电力工程 | 承担过下列5类中的1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电站装机容量180万千瓦以上; (2)单机容量20万千瓦机组累计6台; (3)220千伏送电线路累计600公里; (4)220千伏电压等级变电站累计8座; (5)220千伏电缆工程累计100公里。 |
矿山工程 | 承担过下列5 类中的1类或某1 类的2项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100 万吨/年以上铁矿采、选工程; (2)100 万吨/年以上有色砂矿或60 万吨/年以上有色脉矿采、选工程; (3)120 万吨/年以上煤矿工程或300万吨/年以上洗煤工程; (4)60 万吨/年以上磷矿、硫铁矿或30万吨/年以上铀矿工程; (5)20 万吨/年以上石膏矿、石英矿或70万吨/年以上石灰石矿等建材矿山工程。 |
冶金工程 | 承担过下列11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年产100万吨以上炼钢或连铸工程(或单座容量120吨以上转炉或90吨以上电炉); (2)年产80万吨以上的轧钢工程; (3)年产100万吨以上炼铁工程(或单座容积1200立方米以上高炉)或烧结机使用面积180平方米以上烧结工程; (4)年产90万吨以上炼焦工程(焦炉炭化室高度6米以上); (5)小时制氧10000立方米以上制氧工程; (6)年产30万吨以上氧化铝加工工程; (7)年产15万吨以上铝或10万吨以上铜、铅、锌或2万吨以上镍等有色金属冶炼、电解工程; (8)年产5万吨以上有色金属加工工程或生产5000吨以上金属箔材工程; (9)日产2000吨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工程; (10)日产2500吨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预热器系统或水泥烧成系统工程; (11)日熔量400吨以上浮法玻璃工程或年产75万吨以上水泥粉磨工程。 |
石油化工工程 | 承担过下列2类中的1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单项合同额1亿元以上的中型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3项; (2)单项合同额3500万元以上的石油化工主体装置(可含附属设施)检维修工程3项。 |
市政公用工程 | 承担过下列7类中的3类工程的施工,其中至少有第1类所列工程,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修建城市主干道25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城市次干道以上道路面积150万平方米以上;或累计修建城市广场硬质铺装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 (2)累计修建城市桥梁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累计修建单跨40米以上的城市桥梁3座; (3)累计修建直径1米以上的排水管道(含净宽1米以上方沟)工程20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直径0.6米以上供水、中水管道工程20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直径0.3米以上的中压燃气管道工程20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直径0.5米以上的热力管道工程20公里以上; (4)修建8万吨/日以上的污水处理厂或10万吨/日以上的供水厂工程2项;或修建20万吨/日以上的给水泵站、10万吨/日以上的排水泵站4座; (5)修建500吨/日以上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2项; (6)累计修建断面2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隧道工程3公里以上; (7)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市政综合工程项目2项。 |
机电工程 | 近5年承担过单项合同额2000万元以上的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1项,工程质量合格。 |
原文链接:
http://zjt.gxzf.gov.cn/wjtz/t1273153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