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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采购意向公开为40台,实际采购20台可否?

发布日期: 图形算量

一个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采购意向公开时,采购数量为40台套,采购预算为800万元。实际采购时,由于部分资金未落实,拟采购数量改为20台套。

但是,代理机构发布的招标公告中采购数量为40台套,而提供的招标文件中采购清单明确数量为20台套。期间,没有供应商就此提出询问和质疑。中标结果公告时,采购数量又为40台套。

设备采购意向公开为40台,实际采购20台可否?

中标结果公告发布后,有供应商举报称,采购意向、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和中标结果对采购数量的规定不一,涉嫌违法。但代理机构却表示,实际采购为20台套,但因中标结果应与意向公开规定一致,所以将20台套改为40台套。

该案例引出两个问题:一是实际采购中的标的数量、预算金额可以与公开的采购意向不一致吗?二是招标公告、中标公告中的标的数量与采购文件中的数量不一致,怎么处理?

易采通App“有问有答”频道的专家认为,采购意向公开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方便供应商提前了解政府采购信息,保障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权益。对于采购意向与实际采购不一致的情形,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中指出,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以预算单位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因此,实际采购应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为准。

问题又来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关于采购数量的规定不一致,以谁为准呢?

该专家表示,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的采购清单是20台套,参加投标的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均按“采购清单20台套”报价,且无供应商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关于采购数量的规定不一致提出质疑,采购结果是合法有效的。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发布的招标公告和中标结果公告中的失误并未影响到供应商的投标,因此,不应该停止评审,重新采购。

该项目政府采购监督部门负责人从政府采购监管的角度分析,举报人及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的采购清单20台套进行报价,说明其权益并没有受到损害。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关于”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的规定,该项目尽管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存在缺陷,但不影响评标工作,也未对供应商投标和采购结果造成影响,可不重新采购。对于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和中标公告中错误发布公告的情形,监管部门应启动监督检查程序,对采购代理机构给予警告,要求可其限期改正。

该项目政府采购监督部门负责人还认为,如果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应当停止评标工作,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修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后重新采购。同时,也应注意,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否则属于违法行为;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若需增加采购数量,应遵守《政府采购法》关于“追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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