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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和子公司业绩能算作投标人业绩吗?

发布日期: 标书制作

某医疗设备采购项目评审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核对评标结果发现,存在评审专家对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的问题,主要涉及分公司和子公司业绩分计算,直接影响采购结果,于是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

评标委员会对招标文件重新进行了研读,涉及业绩的评审标准为:提供2019年至今(截止开标当天)投标人的销售业绩合同,每份业绩得1分,最高得5分。随后,评标委员会对两家供应商分公司和子公司业绩发生了分歧:供应商A为某公司的分公司,提供了该分公司、某公司以及其它平行分公司的业绩;供应商B提供了该公司和其子公司的业绩。有的专家只计算了供应商A和B本身的业绩,有的专家只计算了供应商A和其平行分公司的业绩,还有的专家将上述业绩都计算了进去,每种计算方式都会直接影响评审结果。由于评审专家存在分歧,争执不下,采购代理机构适时暂停了评审活动,组织大家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直到评审专家达成共识后开始评审活动,并将评审过程写进了评标报告。

问题:

总公司、其他平行分公司和子公司的业绩,是否可以认定为投标供应商的业绩?

分公司和子公司业绩能算作<a href=

专家点评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以上规定明确了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地位,确定了其民事责任的归属。分公司不论是在经济上还是在法律上都不具有独立性。分公司是相对于总公司而言的,是被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不是独立法人,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及章程,其对外从事业务活动必须使用公司的名称,遵守公司的章程;分公司在人事、经营、管理上没有自主的独立权,分公司没有董事会等经营决策机构,其主要业务活动及主要管理人员由总公司决定并委托,分公司应根据总公司的委托或授权进行业务活动。

子公司是相对于母公司而言的,是指达到控股程度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持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另一公司实际控制;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虽然受母公司控制,但有自己的名字和章程,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商业活动,在法律上仍然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独立企业,承担责任。

经过研读相关法律法规,大家一致认为,对此次采购项目中有关业绩的计算,只计算总公司、分公司和其他分公司,不计算任何子公司业绩。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的规定,评标委员会修改了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

法规适用

《民法典》

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六十四条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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