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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报价时遇到异常低价怎么认定?

发布日期: 标书制作

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报价时遇到异常低价怎么认定?

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报价时遇到异常低价怎么认定?

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关于异常低价的相关规定不适用于竞争性磋商采购。在竞争性磋商采购中,可以参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 号)关于异常低价的相关规定,在磋商文件中明确。磋商文件未规定的,不能作为评审依据。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必须要设置核心产品吗?

答:一般要设置,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如果招标文件中未明确核心产品,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87号令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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