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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投标质疑函相似超9成是串标吗?

发布日期: 标书制作

问:竞争性磋商货物、工程、服务的价格分值分别是多少?

答:竞争性磋商采购只能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 号)只规定了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未对工程采购评标办法分值分配提要求。因此,工程采购根据项目需要合理设置即可。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第二十三条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第二十四条 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

问:某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否允许进口产品以及本次采购一年内同一产品与其他地方相比不高于15% 吗?

答:政府采购并未禁止采购进口产品,但要经过专家论证、财政部门核准,并不得限制国内产品响应、成交。

“一年内同一产品与其他地方相比不高于15%”这样的约定本身就是没有约束力的,也是不合理的,因为产品的价格主要是由市场的供需情况决定的。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问:同一项目,如两个投标人提交的质疑函内容几乎一模一样,重复率达到90% 以上,是否有串标围标嫌疑,应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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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此种情形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 号)规定的“恶意串通”和视为“串通投标”的行为,因此不能确定为恶意串通、串标围标。质疑函是供应商的维权途径,并不是投标行为,质疑函雷同并不代表投标文件雷同,一同质疑并不为法律所禁止。从质疑书的雷同度来确认是否串标围标,没有必然、确凿的逻辑。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投标文件被泄露到竞争对手上,哪些人应该被追责?

我们公司的投标文件被泄露到竞争对手上,竞争对手把我们公司标书内容发到微信群里,群里都是我们公司客户,请问如何追究竞争对手责任,还要追究哪些人的责任?

答:投标文件内容包含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客户信息构成一个公司的商业秘密。参与政府采购中的各有关人员对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均负有保密责任。

建议该供应商尽可能搜集、固定证据,作为违法或犯罪线索向财政、监察、公安等有关部门、机关举报。被追责的应当包括非法获取投标文件的竞争对手,如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及其他有关人员存在恶意串通或受贿,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确保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在采购结果确定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委员会名单负有保密责任。评审委员会成员、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相关监督人员等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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