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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标和技术标文件分别封装一并递交,可否在不同时段分别开标?

发布日期: 标书制作

提问:上午9时为投标文件(包括商务标书和技术标书)递交截止时间,9时举行技术标开标会,会议结束后进行技术标评审。当天或第二天举行商务标开标会,再进行评审(递交截止时间及两次开标会在招标文件中均已载明)。请问这样操作可以吗?还有其他操作方式吗?

商务标和技术标文件分别封装一并递交,可否在不同时段分别开标?

解析:开标是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的公开原则的体现,以确保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与评标委员会评审的是同一份文件。要如实公布和记录开标过程以及投标文件的唱标内容,以加强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以及投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之间的监督。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第三十六条规定:“开标时……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结合起来理解,招标人可以按招标文件中已公开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公开开标,每次开标均有密封检查、当众拆封、当众宣读等程序限制。

法律法规原文内容:

《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六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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