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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中可以要求提供指定的国家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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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要求在投标时提供公安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否违法? 如在投标时不能提供的,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在项目验收时须同时提供公安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验收条件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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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对于你反映的情况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一般情况下,不鼓励采购人要求供应商提供国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以免增加供应商的投标成本。但是,对于一些采购特定产品确需提供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的,采购人可以在采购文件中约定。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由国家认可的认证(检测)机构出具认证证书(检测报告)即可,一般不宜指定特定的认证(检测)机构,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问:在开标前放弃投标但又反悔,还能不能继续投标?

答:可以。投标截止前撤回投标文件是投标人的权利,投标截止前投标也是投标人的权利。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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