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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备案该休矣!

发布日期: 标书制作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广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国办函〔2022〕110号)。通知明确要求:对行政备案事项,不得规定经行政机关审查同意,企业和群众方可从事相关特定活动;能够通过政府内部信息共享、涉企电子证照库等渠道获取有关信息的,一般不得设定行政备案。要细化优化行政备案实施规范,制定并公布办事指南,对违规增加办理环节或者备案材料、超时限办理备案、无正当理由不予备案等问题,要及时整改。要建立和完善协同机制,鼓励将行政备案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统一管理,加强相关信息共享共用,更大力度推进行政备案易办快办。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纠正以备案之名行许可之实。要充分运用备案信息提升政府监管效能和政务服务水平,不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努力为市场主体发展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

看到这份文件时不由自主的让人想到了招标采购中很常见的招标文件备案。根据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结合国务院文件,笔者认为,招标文件的备案该取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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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少数部门规章有招标文件备案要求

招标文件备案仅在住建部和交通部的部门规章中有相应的规定。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30号)、《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令第2号)、《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27号)等其他部门规章中均无对“招标文件备案”的要求。

规章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正)

第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规章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资格预审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报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二、部分省市设置的招标文件备案

地方性法规例1: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2018年修正)

第十五条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制定的标准文本。……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应当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例2: 《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2014修正)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五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文件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由招标人自行改正后重新送备案。

三、要求备案法律效力分析

1、 招标文件备案的要求于法无据

“备案”一词,仅仅出现在《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的表述中。

招标文件的备案无论是《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还是《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均没有相应的规定。在上位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均没有要求招标文件必须备案情况下,部门规章或地方政府规章要求招标文件备案,一方面增加了监督部门权力,另一方面增加了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义务,违反了《立法法》第八十条第二款 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和第八十二条第六款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的规定。

2、于理不合

《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和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强化采购人的主体责任。

实践中一方面少数行政监督部门存在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另一方面,大量的招标人(采购人)没有履行招标人(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将本属于招标人审查招标文件的最后一道防线直接以备案的名义交给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代理更是以此找到一个免费的“保姆”。一方面,行政监督部门疲于应付,既造成行政资源的一种巨大浪费,也没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去查处串通投标、虚假投标等违法行为;另一方面行政监督部门自身专业能力和专业水平受限,无法应对所有招标项目的审查工作。对招标文件的“审查式备案”,就有点像隔代老人带小孩子一样,招标人这个“小孩子”始终在监管部门“老人们”的“呵护”下,招标人一直习惯于对招标文件“有人审查”“有人把关”的依赖。这样的环境下,招标人这个“小孩子”的“主体”责任意识始终培养不起来。这样的局面,既不符合国务院“放管服”的要求,也有悖于“优化营商环境”的目标,更达不到对招标人“严管严要求”的初衷。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对招标人审查招标文件提出了五点要求,这既是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的需要,也是提升采购效能的要求。行政监督部门更多的应当是还权于采购人,让其切实履行其应负之责。

3、于情不容

要求招标文件备案是基于传统的线下招标时代,基于满足行政监督部门监管的需要而设定的,但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互联网+招标采购已经到来,基于电子交易平台与监督平台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传统的线下备案已经没有任何意义,行政监督部门完全可以通过行政监督平台适时在线查阅招标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明确要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对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取消招标文件备案或者实行网上办理。

四、总结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扎实推进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府职责体系和组织结构,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提高行政效率和公信力。”

为依法落实和保障招标人的主体权利和责任,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参与各方真正做到“敬畏法律、依法依规”和《招标投标法》要求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议各地各部门取消招标文件备案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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