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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全面清理2020年1月以来发布的公开招标项目采购文件中的壁垒门槛

发布日期: 标书制作

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持续打造一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河北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印发河北省2022年政府采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从排查清理各类阻碍营商环境的壁垒门槛、简化健全政府采购程序机制、建立供应商权益补偿和联合惩戒机制三个方面促进全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指标优化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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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在清除政府采购领域对外地企业设置的隐性门槛和壁垒方面,《实施方案》明确了两项主要任务。一是清理取消要求供应商必须在项目所在地或采购人所在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等排斥外地投标人的行为。清理范围包括2020年1月以来发布的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和采购公告(责任单位: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相关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完成时限:2022年6月30前)。二是清理设置非必要条件排斥潜在竞争者行为。清理取消通过划分供应商企业等级、增设证明事项、设立项目库、注册、认证、认定等非必要条件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清理范围包括2020年1月以来发布的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和采购公告,责任单位为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相关单位为采购代理机构,完成时限为2022年6月30前)。

上述两个事项的清理程序为:采购人100%自查和清理,形成自查报告,报同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按不低于30%比例抽查不少于10个项目(不足10个项目的,全部抽查),并结合自查情况,形成情况报告;财政部门逐级汇总上报清理报告。

关于简化健全政府采购程序机制,《实施方案》要求简化对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形式审查,健全企业重整期间信用修复机制。加大政府采购政策的落实,持续推进政府采购“信用+承诺”制,对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公告中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材料,改为承诺函形式,以降低政府采购供应商交易成本。承诺函应随中标、成交公告一并公示,对发现供应商承诺函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对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破产企业,有及时在“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申请添加相关企业重整情况信息的,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应允许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并在采购文件中列明。

关于建立供应商权益补偿和联合惩戒机制,《实施方案》强调探索建立企业合法权益补偿救济机制,建立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严格要求采购人依法依内控开展采购活动,针对因政策变化、规范调整而不履行合同约定,造成企业合法利益受损的情形,探索建立补偿救济机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合同样本中明确相应条款,同时各级预算部门应完善内控制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的供应商应当给予政府采购领域联合惩戒。以联合体名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任一方被联合惩戒,则联合体被联合惩戒。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且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供应商,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严格供应商资格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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